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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行政处罚决定书

南水罚字〔2023〕第14号

  被处罚单位名称(全称):重庆珑澄实业有限公司

  营业执照注册号(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):91500105MA612FRR3A

  法定代表人:刘沛生

  职务:无  联系电话:无

  单位地址: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16号29-5

  经依法查明你公司云山郡项目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3740元,2023年8月29日我局在《南川报》上向你公司公告送达《重庆市南川区水利局关于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知》,截止2023年10月5日,你公司未缴纳。

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:1.重庆市南川区水利局《关于云山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》(南川水利复〔2021〕76号);2.现场照片;3.勘验图;4.《重庆市南川区水利局关于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知》为证,你公司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,已构成违法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以下行政处罚:

  1.处0.5倍罚款51870元(大写:伍万壹仟捌佰柒拾元整);

  2.自2023年10月6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;

  3.限期15日将水土保持补偿费103740元(大写:拾万叁仟柒佰肆拾元整)缴纳。

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,限你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《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》,并凭领取的《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》到中国银行南川支行缴纳罚款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
 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,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  重庆市南川区水利局

  2023年12月2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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